第一條
美達國際顧問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本公司)為提供受僱者、派遣勞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,並採取適當之預防、糾正、懲戒及處理措施,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,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,以及勞動部頒布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」之相關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
本公司各級主管對於其所屬員工,或員工與員工相互間及與求職者間,不得有下列之行為:
一、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他員工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。
二、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做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之交換條件。
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公司員工或申訴人如為派遣勞工,本公司仍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,並提供被害人應有之保護。
第三條
本公司應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,並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權。
第四條
性騷擾之申訴,應以具名書面為之,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,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,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,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。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,並載明下列事項:
一、申訴人姓名、服務單位及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、申訴日。
二、有代理人者,應檢附委任書,並載明其姓名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三、申訴之事實及內容。
第五條
本公司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,設置電子信箱service@metaesgroup.com,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處或網站公開揭示。
第六條
申訴人向本公司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,得於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通知書送達前,以書面撤回其申訴;申訴經撤回者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。
第七條
本公司為處理第四條性騷擾事件之申訴,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外,並得由總經理及總經理指定人員決議處理之。
第八條
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、調查及決議人員,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;違反者,應終止其參與,本公司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,並解除其選、聘任。
第九條
申訴處理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、申訴人之相對人及本公司。
第十條
申訴事件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,如有必要得延長一個月,延長以一次為限。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,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,以書面提出申復,並應附具理由,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。經結案後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。
第十一條
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,經申訴人同意後,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,其期間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。
第十二條
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,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,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。如涉及刑事責任時,本公司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。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,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,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。
第十三條
本公司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、考核及監督,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,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。
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,本公司得依申請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。
第十四條
本辦法由總經理核定公布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訂定及實施日期: 西元 2021 年 12 月 10 日